《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定義的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
(1)最高工作壓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V)(注2)大于等于0.25m3;
(3)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液體。(注3)
注1:①承受內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在正常使用過程中,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②承受外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作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差值;對夾套容器指夾套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差值。
注2:P代表設計壓力,PW代表最高工作壓力,V代表容積。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積,即由設計圖樣標注的尺寸計算(不考慮制造公差)并賀整,且不扣除內件體積的容積。多腔壓力容器(如換熱器的管程和殼程、余熱鍋爐的汽包和換熱室、夾套容器等)按照最高的壓力腔作為該容器的類別并按該類別進行使用管理。但應按照每個壓力腔進行類別劃定時,設計壓力取本壓力,容積取本壓力腔的幾何容積。
注3:容器內主要介質為最高工作溫度低于標準沸點的液體時,如氣相空間(非瞬時)大于等于0.025m3,且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時,也屬于規程的適用范圍。
一、按設計壓力分類:
1、低壓(L)0.1MPaSP<1.6 MPa
2、中壓(M)1.6 MPaSP<10 MPa
3、高壓(H)10 MPasP<100 MPa
4、超高壓(UP≥100 MPa
二、按工藝過程中的作用分:
1、反應壓力容器(R):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質的物理、化學反應的壓力容器。如反應器、反應釜、分解鍋、硫化罐、分解塔、聚合塔、高壓釜、超高壓釜、合成塔、變換爐、蒸煮鍋、蒸球、蒸壓釜、煤氣發生爐等。
2、換熱壓力容器(E):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質的熱量交換的壓力容器。如管殼式余熱鍋爐、熱交換器、冷卻器、冷凝器、蒸發器、加熱器、消毒鍋、染色器、烘缸、蒸炒鍋、預熱鍋、溶劑預熱器、蒸鍋、蒸脫機、電熱蒸汽發生器、煤氣發生爐水夾套等。
3、分離壓力容器(S):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質的流體壓力平衡緩沖和氣體凈化分離等的壓力容器。如分離器、過濾器、集油器、緩沖器、洗滌器、吸收塔、銅洗塔、干燥塔、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等。
4、儲存壓力容器(C,其中球罐為B):主要是用于儲存、盛裝氣體、液體、液化氣體等介質的壓力容器,如各種型式的儲罐。
三、綜合分類
1、固定式壓力容器:使用環境固定,不能移動。工作介質種類繁多,大多為有毒、易燃易爆和具有腐蝕性的各類化學危險品。如球形儲罐、臥式儲罐、各種換熱器、合成塔、反應器、干燥器、分離器、管殼式余熱鍋爐、載人容器(如醫用氧艙)等。
2、移動式壓力容器:主要是在移動中使用,作為某種介質的包裝搭載在運輸工具。工作介質許多都是易燃、易爆或有毒。如汽車與鐵路罐車的罐體。
3、氣瓶類壓力容器:作為壓力容器的一種,社會擁有量非常之大,有高壓氣瓶(如氫、氧、氮氣瓶)和低壓氣瓶(如民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工作介質許多也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也有很強的移動性,既有運輸過程中的長距離移動,也有在具體使用中的短距離移動。如液化石油氣鋼瓶、氧氣瓶、氫氣瓶、氮氣瓶、二氧化碳氣瓶、液氯鋼瓶、液氨鋼瓶和溶解乙炔氣瓶等。
四、壓力容器安全附件
1、安全閥:安全閥的作用是當設備內的壓力超過規定要求時自動開啟,釋放超過的壓力,使設備回到正常工作壓力狀態。壓力正常后,安全閥自動關閉。
安全閥經校驗后,嚴禁加重物、移動重錘、將閥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閥整定壓力或使安全閥失效。
2、壓力表:壓力表的量程應與設備工作壓力相適應,通常為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為2倍。壓力表刻度盤上應該劃紅線,指出最高允許工作壓力。壓力表的連接管不應有漏水、漏汽現象,否則會降低壓力表指示值。
3、爆破片
4、溫度計
5、液位計
6、減壓閥
7、緊急切斷裝置:其作用是當管道及其附件發生破裂及誤操作或罐車附近發生火災事故時,可緊急關閉閥門迅速切斷氣源,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8、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安全聯鎖裝置:快開門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是防止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發生操作事故的有效措施。其作用是:
a、當快開門達到預定關閉部位方能升壓運行的聯鎖控制功能;
b、當壓力容器的內部壓力完全釋放,安全聯鎖裝置脫開后,方能打開快開門的聯鎖聯動功能;
c、具有與上述動作同步的報警功能。